相关推荐: 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和法律适用  以物抵债协议审查认定需要注意什么  以物抵债协议的案由  以物抵债协议何时生效  以物抵债协议效力如何  以物抵债协议生效条件  以物抵债协议审查认定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以物抵债协议能否进行司法确认  以物抵债协议的认定  以物抵债协议履行完毕的标准  以物抵债协议审查认定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法院对以物抵债协议效力的认定规则 

以物低债是银行在无法以货币资金收回贷款时,为降低信贷资产风险,而收回借款人相应实物资产以抵偿债务的行为。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以物抵债协议审查认定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物抵债协议审查认定注意事项

一、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及效力

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本质乃为债权提供担保,但难免存在流质(抵)契约之嫌。关于流质(抵)契约,我国担保法及物权法均采禁止性规定。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第六十六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请关闭浏览器的畅读模式或者取消屏蔽JavaScript的正常运行,避免出现内容显示不全或者段落错乱。

原网页地址:https://www.xmshow11.com/xuexi/649761.html